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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7.07.0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2010年31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6月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现根据2016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于 2017年7月8省估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和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

第二条  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是指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在土地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执业行为准则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本执业行为准则所称的评估专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并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本执业行为准则对参加省估协成为会员和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三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执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省估协入会手续,成为省估协会员。

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省估协入会手续,成为省估协会员。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评估行业的规章、制度、行规、行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行业自律准则。

    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执业行为准则和《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本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参加省估协每年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业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本省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业务委托人或者土地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违反其规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土地评估:

   (一)签订评估协议。土地评估业务由土地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土地评估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对受理的土地评估业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土地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时,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调查。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拍摄,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四)资料准备。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准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土地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宗土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规范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按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

(七)签字盖章。土地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土地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土地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有责任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申请省估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当尊重鉴定结果。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合理收费。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业务后,参照省估协印发的《江西省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暂行)(赣土协发[2017]18号)收费,不得恶性压价;不得向委托人支付佣金、回扣,杜绝评估业务收入分成,杜绝变相减少评估业务收费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五)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七)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未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九)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和当事人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抢夺市场为目的,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的,或向非联合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业务收入分成的,以及违反本执业行为准则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按照本执业行为准则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执业行为准则由省估协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执业行为准则自201779日起施行,201031日省估协通过的《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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