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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1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下发《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赣土协发〔201754


各会员单位: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公约》、《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执行公约》、《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行为准则》已于二O一七年七月八日经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现下发给各会员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公约》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执行公约》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执业行为准则》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2017年91


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4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现根据2016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行业团体管理示范文本》、《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对《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进行修订,于 201778日省估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英文名称为Jiangxi Land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JXLVA

第二条  省估协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以及从事土地估价管理的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本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省估协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专业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团结和引导会员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规范土地评估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提高全省土地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省估协接受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和江西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接受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省估协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南昌市昌南新城芳湖路2166号(江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1楼),邮政编码:33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估协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会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

(四)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评定资信等级并进行年检,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

(五)组织开展会员的继续教育;

(六)建立完善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七)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八)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九)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十)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一)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收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技术性文件,提供土地估价信息;

(十二)建立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各省(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的业务联系并协同开展工作,开展与省内相关组织的有关合作;

(十三)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

(十四)承办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以及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接受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实施土地估价行业管理。

第三章   

第七条  省估协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执业人员和从业机构为当然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估协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专业人员或从事土地估价相关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证明资料;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省估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省估协举办有关活动的参加权;

(三)省估协提供有关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省估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省估协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省估协的章程,执行省估协的决议;

(二)维护省估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省估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省估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省估协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退会申请,省估协公告注销。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省估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惩处;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省估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省估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省估协设立秘书处、专门委员会。

秘书处是协助和协调省估协日常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

专门委员会是省估协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省估协下设专家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省估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省估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省估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省估协法定代表人为协会秘书长。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省估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省估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  省估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规划计划;

(二)根据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三)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每年年检,年检结果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对土地评估机构评定资信等级,资信等级结果经常务理事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省估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省估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省估协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省估协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省估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省估协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省估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省估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省估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省估协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估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决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省估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省估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省估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 78日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估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修订)

 


2010年31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6月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现根据2016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修订,于 2017年 7月8日省估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基于维护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和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法》、《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制度,特制定《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适用于本省从事土地评估行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并对参加省估协成为会员和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章、制度,执行行业规范与标准,自觉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原则,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章   

第四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行业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为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履约人。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切实维护土地评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土地估价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执业时做到:

一、土地评估收费原则和标准(包括省估协印发的土地估价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省估协及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与委托方应当签订估价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后开具估价服务项目收费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并在完成服务后将其资料与评估报告和估价服务合同资料放入估价档案中备查。

第五条 履约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的履行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达成价格联盟等垄断协议。

五、土地估价机构应参照省估协公布的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指导价收取土地评估费。

六、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刻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除另有约定需要保密外,应当在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及二维码。

七、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在受到行业自律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八、土地估价机构不得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有关证书,或故意纵容本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登记号。

九、所有土地估价报告必须经由该报告的签字估价师或评估专业人员到现场查勘并签名后,严格按照有效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出具报告,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档案资料。

十、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不合格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报告是指在省协会抽查报告时,综合评分低于60分的报告。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和省估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其他规定事项。

十二、土地估价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言行恰当,自觉维护自身形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签订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均同意省估协为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的监管机构。

省估协应当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管责任 。

第七条  省估协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业章程和规章,以及本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履约人执行本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土地评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履约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有关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举报、举证。省估协对核查属实的案件中的举报人、举证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省估协授权其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行业自律公约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各履约人应当全面支持和积极配合。

行业自律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对履约人执行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定、规范、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二、建立履约人履约通报制度, 定期通报履约人对自律公约履约的执行情况、检查情况、监督情况、处理情况。

三、建立履约保证金收、缴、支管理制度。

四、实施对本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举报、举证的奖励制度。

    五、办理省估协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和省估协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省估协对履约人违反第二章之约定,视履约人违约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本自律公约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谈话提醒、责令纠错检查整改、行业内部通报批评、缴纳违约金、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上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惩戒和处理。涉及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应当由省估协常务理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履约人应接受省估协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管。涉及违反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涉及缴纳违约责任金的,自愿以捐赠的方式上交省估协作为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涉及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由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惩戒。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有涉及违反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由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惩戒。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及违反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由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惩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缴纳违约责任金。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有涉及违反第四条约定的,由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惩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缴纳违约责任金。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及违反第五条第四、五款约定的,由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惩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缴纳违约责任金。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及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款约定的,由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惩戒并处以缴纳违约责任金,如构成虚假报告,处以暂停执业或注销执业、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等惩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缴纳违约责任金。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涉及违反第五条第六、七、九、十款约定的,省估协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惩戒,并可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缴纳违约责任金。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违反第五条第八款约定的,省估协可视违约情节轻重,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  省估协对履约人违反第二章之约定的处理仅为履约人对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违约行为和违反《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的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处理。涉及应当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由省估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的通过和修订,应当由本省各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负责人到会讨论,并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或经省估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通过后,省估协作为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管方应当与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履约方(本省各备案土地评估机构)签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公约。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本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与本行业自律公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外地来赣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 应当到本省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到省估协签订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公约,遵守本省的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省估协对不参与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签约的机构(即不承担本省行业自律公约责任的机构)不予其土地评估报告评审、资质等级评定、信誉等级评定等服务;对不执行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和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由省估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201779日起施行。201031日省估协通过的《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619日省估协公布的《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赣土协发〔2011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2010年31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6月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现根据2016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于20177月8日省估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区域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执业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并对参加省估协成为会员和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责任金

第三条  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为保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效落实,凡加入本行业自律公约组织的土地估价机构,在自愿加入行业自律公约组织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

缴纳标准为A级机构人民币5万元、B级机构人民币4万元、C级机构人民币3万元。履约保证金存入省估协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由省估协行业自律委员会管理,并对每年度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使用情况予以通报。

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约机构退出本自律公约组织后,可在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估协申请退还本机构在省估协专门账号上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本金(无息)。

第四条  本省区域内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履约人)发生行业自律公约中列举的违约行为经查实后,违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在省估协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缴交违约金。未按时缴交的,省估协可直接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省估协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土地评估合同约定与评估报告备案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与土地评估委托方签订土地评估合同。土地评估合同的签订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范和标准要求签写完整。估价目的、估价标的、估价费用等事项必须签订准确。

土地估价机构承接土地评估项目后,开具评估项目收费的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并在完成服务后将其资料与评估报告和估价服务合同资料放入估价档案中备查。

第六条  土地评估报告除另有约定需要保密外,其他所有类型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当在土地评估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及二维码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出具未在土地评估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及二维码的评估报告按照违约处理。

第四章  土地评估委托受理与实地查勘

第八条  土地评估委托受理应当由土地估价机构统一办理,不得以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个人名义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参与受理委托的土地估价师应与委托方充分沟通,要求委托方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尽可能搜集其他资料进行补充并审慎核实,所有资料和依据应做好来源核实与记录整理工作。

第九条 对受理的土地评估业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土地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时,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全程参与受理委托、实地查勘、撰写评估报告等估价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实地查勘规定的要求, 在认真核实估价标的坐落位置后进行现场查勘,采用笔记、拍照、录音、摄像等多种方式对估价物内外部或案例等进行详实的查勘记录。进行实地查勘的人员均应当在查勘记录表上签名,尽可能让领勘人或被咨询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评估专业人员拍摄的估价对象现场照片应当与实地相符,并放入土地评估报告正本中后方可对外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第五章  执业检查

第十二条  为保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签约的土地估价机构自觉接受省估协及其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其调查人员或检查小组对履约人进行执业检查时,有笔记、拍照、录音、摄像相关资料的权利。履约人应当全面配合,按照检查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安排专人进行对接,不得以任何形式消极应对或阻拦执业检查。

第十三条  行业自律委员会定期召开行业自律工作会议, 研究和开展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时可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履约人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编制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检查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查记录,提出初步意见,并视履约执行情况给予评分。

第十四条  常规检查可根据实际反映或投诉举报等情况,制订一项或多项检查内容,随时组织检查小组进行检查;也可随机抽选检查对象。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视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研究,编制工作方案,抽调人员,按照规定的要求、检查内容、工作程序进行工作,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检查或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履约人有违约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第六章  举报投诉与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违反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和投诉。各行业自律公约签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公示自律委员会的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九条  举报人、投诉人向自律委员会举报投诉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被投诉人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书面材料;涉及土地评估报告的,提供具体报告的编号、时间,并尽可能提供有力证据;投诉人应当书面提供自己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投诉人为单位的,还应当在举报投诉书上加盖公章。省估协和其行业自律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规范、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事实基本清楚,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5-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估协。省估协应当按照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向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土地估价机构发出处理通知书。履约人对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估协提出复议申请,并书面详尽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省估协 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律委员会对复议申请人的违约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复议有难度的,省估协可将履约人的申请资料提交其常务理事会进行听证表决。表决须有2/3(含2/3)以上常务理事人员(或具有表决权的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到会,并经到会1/2(含1/2)以上具有表决权的人员通过。表决确定的结果,由省估协将复议结果告知违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可向全省行业自律公约签约机构进行通报。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会员,省估协经查证属实,按照《行业自律公约》第四章进行处理。其中涉及缴纳违约金等有关事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省估协将其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不予信誉等级评定等服务。

2、 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经查实后,每发现一次违约行为(或一份报告),违约金数额进行累计缴纳:第一次按省估协公布的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指导价的1倍缴纳,第二次为3倍缴纳,第三次及以上为5倍缴纳。

3、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自律委员会审查计算,报省估协办公会议审定。

4、 省估协对履约人的所有违约行为均进行记录。凡有违约行为记录的,一年内不予开具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视情节轻重和违约次数等情况在不同级别的诚信系统中向社会公示。同一违约行为3次及以上的,省估协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录入诚信档案,作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省估协建议本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5、对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赔偿责任处理的,省估协按照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或移交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人、举证人的举报、举证,经查实确有违约行为,作出了重大贡献或提供了重要线索的,省估协从收取履约人的违约金中给予举报人、举证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由自律委员会提出,报经省估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通过和修订,应当由本省各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负责人到会讨论,并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或经省估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通过后,省估协作为本实施细则的监管方应当与本实施细则的履约方(本省各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签定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公约。

第二十七条  外地到本省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本省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到省估协签订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执行公约,遵守本省的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省估协对不参与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签约的机构(即不承担本省行业自律公约责任的机构)不予其土地评估报告评审、资质等级评定、信誉等级评定等服务;对不执行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和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与本行业自律公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估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9日起施行。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执行公约

 


甲方: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   

乙方:                   


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江西省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

甲方依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行业自律行为,更好地实行自律管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执行公约 (以下简称《执行公约》)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一条 甲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乙方全面履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自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甲方依照本《执行公约》第一条列举文件的各项规定,对乙方公平、公正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甲方在执行行业自律监督管理中,应当依法接受江西省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听取和采纳乙方、客户和社会各方的合理化建议,认真执行好《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乙方是《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履约方,自愿接受《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的约束,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执行公约》第一条列举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乙方知晓作为甲方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执行公约》第一条列举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行为,自愿接受甲方依照本《执行公约》第一条列举文件中的相应处理和处罚规定所作出的的有关处理和处罚。

三、其他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实施《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中,应当相互支持、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氛围,提高本行业的社会诚信度,更好地服务客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本《执行公约》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章进行修订或补充;未尽事宜,可以协商确定。
  第九条 本《执行公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执行公约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各存两份。


甲方: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

(自律委员会主任签字并机构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签字并单位盖章)


鉴证方:                              (秘书长签字)

                                    201778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修订)


2010年31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6月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现根据201612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于 2017年7月8省估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和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制度,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行为准则)。

第二条  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是指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在土地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

本执业行为准则所称的土地评估机构,是指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本执业行为准则所称的评估专业人员,是指经依法准入本行业并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执业的注册土地估价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本执业行为准则对参加省估协成为会员和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三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法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执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省估协入会手续,成为省估协会员。

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省估协入会手续,成为省估协会员。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评估行业的规章、制度、行规、行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行业自律准则。

    在本省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执业行为准则和《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十分重视自身的信誉和品牌,教育本机构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和执业道德管理制度,制止各种违规操作行为。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十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不断加强学习,更新知识,参加省估协每年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业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本省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业务委托人或者土地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违反其规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评估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按评估技术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土地评估:

   (一)签订评估协议。土地评估业务由土地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土地评估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安排承办人员。对受理的土地评估业务,土地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土地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时,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指定项目责任估价师,项目责任估价师应对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

(三)现场调查。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对承接的评估项目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拍摄,作出记录。现场查勘收集的资料应作为工作底稿归档。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在资料收集、调查、判断和意见表达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对待评估业务中有关各方,不得牺牲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受益,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允许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四)资料准备。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委托评估的目的收集相关资料,必须对评估对象、交易案例等市场信息资料充分准备后,方可进行评估。

(五)选用评估方法。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技术规范,规程、结合评估目的、土地现状或规划用途、价格类型,确定评估方案,选用评估方法。评估一宗土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规范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六)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按规定的规范格式书写。撰写的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信息资料均应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建立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

(七)签字盖章。土地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土地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委托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土地评估机构及责任估价师有责任进行复核和解释。当事人仍不满意的,可申请省估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当事人应当尊重鉴定结果。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当合理收费。在本省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业务后,参照省估协印发的《江西省土地评估服务收费指导意见》(暂行)(赣土协发[2017]18号)收费,不得恶性压价;不得向委托人支付佣金、回扣,杜绝评估业务收入分成,杜绝变相减少评估业务收费损害执业质量的行为。

第四章  回避与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

第二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或转包评估业务,收取费用;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信誉,干预委托单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选择;

(三)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四)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为他人的评估结果签字盖章;

(五)泄漏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承接超过其资质规定范围的评估项目;

(七)对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情况,未如实填报,弄虚作假;

(八)接受委托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或隐瞒重要事实出具不真实的评估报告;

(九)以任何方式从委托单位接受或向委托单位索取贿赂和其他好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和当事人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抢夺市场为目的,降低收费标准招揽业务的,或向非联合执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业务收入分成的,以及违反本执业行为准则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按照本执业行为准则和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执业行为准则由省估协负责解释及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执业行为准则自201779日起施行,201031日省估协通过的《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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