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赣国土资字[2010]59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市场建设,维护我省土地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经营性用地提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国有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容积率。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改变原批准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
三、经营性用地经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或擅自提高容积率经处罚到位并补办手续的,补交土地出让金计算办法:
以批准变更时日为土地评估基准日,按该宗地新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评估地价的差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补交出让金=提高容积率后评估地价-原容积率评估地价。
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满一年(含一年)的,为便于操作,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成交地价计算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补交出让金=成交价÷原容积率×(现容积率-原容积率)。
四、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容积率调整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按时开工和竣工。
五、超容积率用地行为未经处理或未补交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予、土地证年检等手续。
六、调整容积率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而擅自办理有关土地手续的,一律做违纪处理。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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