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8日常务理事会通过, 2018年7月17日常务理事会通过,2019年4月24日第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21年1月23日第三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21年3月23日第三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22年6月13日第三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23年3月24日第三届二十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评估机构诚信建设,提高土地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关于印发〈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办法〉的通知》、《关于在全行业推行资信评级标准的通知》和《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是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估协”),开展行业自律,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对全省土地评估机构(包括省外土地评估机构在赣的分支机构)在土地评估执业活动中能力、诚信表现的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资信等级评定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以定量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状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第四条 凡申请已在省厅行政备案的并加入省估协的土地评估机构均应参加年度资信评级,资信评级的结果是衡量机构资信优劣及参加评估项目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在省估协入会的土地评估机构,参加中估协“A级资信机构”评选须经省估协从本年度的A级资信机构中推荐申报。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估价报告质量、内部管理水平、行业自律情况、土地评估业务状况、社会荣誉、机构行业贡献、机构学术水平建设、协会贡献等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基本信息: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及股东、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中估协资深估价师、中估协或省协会专家人数。
估价报告质量:提供省估协对各土地评估机构年度抽查的报告评分,由评审人员审核并计算信誉等级分值。
内部管理水平:技术负责人制度、报告审核制度、档案管理、业绩报备、各项上报制度和资料完成情况等。
行业自律情况:会费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包含分支机构报备)、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与从业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对行业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
土地评估业务状况:参与土地评估的数量和质量、评估报告评审等活动。
社会荣誉:社会荣誉、社会公益情况。
机构行业贡献、学术水平建设:参与行业培训、继续教育、报告评审等活动,发表文章、论文、通过验收课题等,参选《江西省土地估价报告选编》。
协会贡献:积极参加省估协各种重大活动和作出的贡献,支持协会工作。
在赣的土地评估机构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如实上报分公司的名称和数量。
第七条 各资信等级级别的一般含义:
A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优质,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服务质量好,企业信誉度高。
B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良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服务质量良好,企业信誉度较高。
C级:表明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一般,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服务质量一般,企业信誉度一般。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资信评级程序:
(一)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本办法和省估协制定的《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妥当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省估协;
(二)省估协秘书处对各土地评估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需进行完善的资料督促限时完善申报;
(三)省估协秘书长组织有关有代表性的评级专家依据本办法及《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综合计分表》进行打分(对不能直接打分的特殊情况可集体评分),将打分结果统计汇总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会长办公会根据打分结果,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认资信等级划分和具体名单的初步拟定结果;
(五)初步拟定结果提交省估协常务理事会审查,形成评定结果;
(六)将评定结果在省估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确定公示结果。公示期内对评定结果书面提出异议的,由省估协秘书长对提出异议的内容组织人员进行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估协会长办公会再评定;
(七)省估协在协会网站上和相关媒体上公告“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结果”;
(八)“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结果”公告无异议的作为认定结果。
第九条 省估协根据认定的“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评级结果”向各评估机构颁发资信等级证书。
评定的资信等级时效为颁发证书后24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以省估协行文为准。
第四章 评定管理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申报资信评级的资料隔年2月底开始申报,3月31日前完成资信评级相关工作,并将评级结果报送至中估协。
第十一条 省估协组织的资信评级组宜由11~15人组成,资信评级组应具有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原则上每2年评定一次,C级机构根据评级当年的报告抽查及业绩等相关情况,达到B级资信条件的可在当年12月向协会申请升级资信等级B级。
(一)资信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得分为80分(含)以上的原则上可评为A级,但不得超过机构总数的30%(如有小数则进一位取整),如80分以上数量不足,按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评估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少于7人、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少于2人的,不得评为A级。
得分为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原则上可评为B级。土地宗数少于四宗的,不得评为B级。B级不设比例限制。
得分为60分以下的原则上评为C级。C级不设比例限制。
(二)在上两年度内出现一次五等报告的,原则上可评为A级的降为B级;原则上可评为B级的保留B级至当年12月(保留期间未出现五等报告的,可确定为B级;否则降为C级)。在上两年度内出现两次及以上五等报告的,降为C级。
(三)评定结果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各市、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土地评估机构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及省估协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资信评级过程中,评审专家如有失公正,对资信评级工作造成影响的,停止其评审资格;省估协工作人员如有以权谋私,影响行业声誉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应管理制度处罚。
第十四条 评定过程中,发现土地评估机构有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资信等级降级,屡教屡犯的一票否决,取消评级资格。
第十五条 在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后,省估协应加强与估价机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及时掌握机构动态,建立相应的资信档案。定期了解机构的外部行为。
省估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信级别,取消资信级别等处罚,处罚结果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资信评级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二)土地估价报告弄虚作假或有重大遗漏;
(三)土地估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电子化备案的;
(四)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六)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七)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八)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九)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或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违反上述列举之外属于违反《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估协制定的章程、规章和制度的。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对省估协公示的资信评级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省估协申请复议,省估协应组成复议小组另行处理。原专家组成员不得超过复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复议费用由申请复议机构预付,如原专家打分结果确属不当,则改正评审结果,退回复议费。
第十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获得资信等级后,应严格自律,维护本企业声誉。省估协将组织对获得资信评级称号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如发现有低于资信评级条件的现象,可以按照评审程序取消称号、收回已获得的资信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估协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省估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估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4日起暂行,经省估协第三届二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施行。
附件:1、《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2、《江西省土地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综合计分表》
《江西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资信等级评定申请表》
填写说明
1、机构名称:指在中估协或者地方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称;
2、法定代表人:指在中估协或者地方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3、机构成立时间:指机构初次取得土地评估执业资格备案的时间、初次在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如为原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属后脱钩改制的机构,附注写明原事业单位名称和成立时间),请附机构行政备案函、工商注册副本的复印件;
4、注册资金:指机构工商注册资金,请附机构工商注册副本的复印件;
5、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指按照《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估协发〔2005〕32号)的规定,机构自行明确计提比例,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请机构提供显示风险基金留存和缴纳机构社会保险的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印章后一并附录;
6、机构其他执业资格:指机构具有如房地产、资产、会计、矿业权评估或土地规划等相关资质,如有请附证书复印件;
7、执业土地估价师人数:指按照《关于开展全国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8号)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执业土地估价师的人数,请附土地估价师证书复印件;
8、中估协资深估价师、中估协或省协会专家人数:指经省协会或中估协确认在机构执业,同时被评为中估协或省协会专家的估价师人数;
9、社会荣誉、社会公益情况:指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人数,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等社会荣誉的人数,参与社会公共公益事业的表现成果,如有请附相关证明;
10、年度报告抽查评议结果:指上两年度由省协会组织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评审等级,评议结果访问省协会网站或省协会查询;
11、技术负责人制度:指在机构内是否设置专职的负责审核土地估价报告的技术总监或总估价师,如有请附制度文本;
12、报告审核制度:指报告三审制度,如有请附制度文本;
13、档案管理:指机构内部管理、评估报告存档情况及制度,如有请附制度文本;
14、备案系统报备业绩情况:是否按时报备上两年度一、二、三、四季度业绩;
15、是否缴纳会费、分支机构报备:是否按时向省协会交纳上两年度会费(团体及个人会费),如实上报分公司名称和数量;
16、机构行业贡献(附相关证明材料):
(1)参与省协会上两年度各类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2)参与省协会举办的上两年度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
(3)入选《江西省土地估价报告选编》工作;
17、发表文章、论文篇数:指在上两年度起至今带有机构署名并由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执笔的文章或论文,如有请附目录清单,包括: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时间、署名人、刊号等,并提供发表刊物、杂志目录页及文章首页(包含机构、作者名称)复印件;
18、出版专业类书籍册数:指在上两年度起至今本机构内执业土地估价师署名的,具有学术、技术价值的专业类书籍的册数,如有请附证明材料,包括:书名、书号、出版社、出版时间等;
19、通过验收课题数: 指由中估协或省协会委托并列入其上年度课题计划,至今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课题数目;
20、行业自律情况:指在上两年度起至今有无被投诉情况、被协会谈话提醒情况、拒绝接收协会依据有关规定的检查、调查情况、不当和恶性竞争情况、有无行政主管部门、中估协或地方协会的通报批评、法规、行业规定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提醒信息;有无违反法律、行业惩戒与从业行为有关的民事赔偿、以及对行业有消极影响的其他情况的警示情况;有无受到上级单位的通报表扬和表彰,如有请附相关证明;
21、土地评估总额:指上两年度的土地评估业绩的总额,请机构如实上报;
22、土地评估总面积:指上两年度土地评估业绩的面积总额,请机构如实上报;
23、土地评估宗数:指上两年度土地评估业绩的土地评估宗数,请机构如实上报;
24、协会贡献:参加、支持省协会各项重大活动、工作,为协会作出贡献;
25、全部填写完毕,由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进行承诺,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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