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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修订)
发布时间:2023.10.22    新闻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   浏览次数:



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修订)


2010年3月1日,江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自律准则》、《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2011年6月通过了《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根据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修订,于 2017年 7月8日省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9年4月24日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年6月8日三届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现2022年6月13日三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基于维护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和良好的执业环境,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提升行业形象与社会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江西省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章程》、《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制度,特制定《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适用于本省从事土地评估行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并对参加省协会成为会员和参与土地评估行业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章、制度,执行行业规范与标准,自觉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原则,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第二章    

第四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行业执业的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为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履约人。

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切实维护土地评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土地估价市场的正常秩序,在执业时做到:

一、土地评估收费原则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省协会及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估价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与委托方应当签订估价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后开具估价服务项目收费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并在完成服务后将其资料与评估报告和估价服务合同资料放入估价档案中备查。

第五条 履约人在执业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

一、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第十三条规定的履行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土地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土地估价机构不得达成价格联盟等垄断协议。

五、土地估价机构应按照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土地评估费。

六、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刻意隐瞒土地估价项目,不申报土地估价业绩。除另有约定需要保密外,应当在中估协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及二维码。

七、土地估价机构不得私自伪造、涂改或转让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有关证书,或故意纵容本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伪造、涂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执业登记号。

八、所有土地估价报告必须经由该报告的签字估价师或评估专业人员到现场查勘并签名后,严格按照有效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出具报告,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好档案资料。

九、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不合格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报告是指在省协会抽查报告时,评审结果为五等的报告。

十、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和省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其他规定事项。

十一、土地估价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言行恰当,自觉维护自身形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签订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土地估价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均同意省协会为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的监管机构。

省协会应当履行本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  省协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业章程和规章,以及本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履约人执行本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土地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履约人有责任和义务对有关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进行举报、举证。省协会对核查属实的案件中的举报人、举证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省协会授权其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行业自律公约监督管理的具体事宜,各履约人应当全面支持和积极配合。

行业自律委员会主要负责以下事宜:

一、对履约人执行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规定、规范、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二、建立履约人履约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履约人对自律公约履约的执行情况、检查情况、监督情况、处理情况。

、实施对本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举报、举证的奖励制度。

、办理省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项和省协会交办的有关事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 省协会对履约人违反第二章之约定,视履约人违约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本自律公约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谈话提醒、责令纠错检查整改、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上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暂停执业与注销执业处罚建议等惩戒和处理。

第十一条  履约人应接受省协会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管。涉及违反第五条约定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专业人员涉及违反第五条相关条款约定的,由省协会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以及向上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暂停执业与注销执业处罚建议等惩戒和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机构有涉及违反第二章相关条款约定的,由省协会视违约情节轻重,处以谈话提醒、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降低资信等级、暂停会籍或注销会籍、向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暂停执业与注销执业处罚建议等惩戒

第十四条  省协会对履约人违反第二章之约定的处理仅为履约人对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违约行为和违反《江西省土地评估行业执业行为准则》的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处理。涉及应当由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的,由省协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的通过和修订,应当由省协会常务理事到会讨论,并经到会人员2/3以上(含本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或经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通过后,省协会作为实施本行业自律公约的监管方应当监督行业自律公约的履约方签定本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公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本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与本行业自律公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八条   为维护正常的土地估价行业秩序,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制止不正当竞争,外省入赣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到省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签订本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公约,遵守本省的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

省协会对不参与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签约的机构(即不承担本省行业自律公约责任的机构)不予其资信等级评定、组织土地估价师后续继续教育等服务;对不执行本省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和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凡与我会建立诚信互动的其他省级协会,可以参照资信互认、信息共享的模式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自6月13日三届十九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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