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估价师业务范围

(2003年5月15日经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是陕西省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执业单位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自律性组织,属社团法人。

    陕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英文名称:ShaanxiProvinceReal E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缩写:SXREVA)

    第二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陕西省民政厅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组织本省土地估价专业人士,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意见,维护本会会员的权益,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服务社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从整体上提高陕西省土地市场估价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负责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师的注册登记及资信评定工作;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执业规范,规范土地价格评估行为;进行土地估价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土地评估执业单位与政府间沟通以及传递交流国内外土地估价信息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组织土地估价师培训、考试、转所、组织、交流,开展土地政策及土地投资决策等咨询服务和完成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驻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北路100号。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 协会主要职能:

    1、发挥沟通政府和估价机构之间的桥梁作用,为行业利益向政府建议并参与有关土地估价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供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

    2、宣传土地评估在土地开发、经营、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及有关政策;

    3、制定土地估价行业执业道德规范,对会员进行执业道德教育,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及各项规定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4、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承担土地评估机构注册登记、资信评定以及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和动态管理;

    5、受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委托,组织土地估价师考试事宜;组织土地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业务培训,推进行业服务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6、开展土地市场和土地价格评估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评估发展规划、评估技术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

    7、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主持、组织土地评估纠纷案件的复核评估鉴定工作;

    8、承担或组织对全省土地评估执业机构的评估技术报告抽查评议及执业土地估价师的年检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土地评估机构及优秀的估价师;

    9、组织土地评估的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交流、推荐土地评估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

   10、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土地评估机构或行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ll、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和重大评估项目的组织、协调及政策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人会条件

    单位会员(土地评估机构)人会条件:

    1、凡本省持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具有年检合格的土地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法人单位;

    2、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个人人会条件:

    l、凡持有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人员;

    2、从事土地价格研究、管理工作的有关专家和领导干部。

    第八条 具备第七条入会条件,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书面人会申请,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停止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应书面提出退会申请,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l、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加权,并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要求协会维护会员从事土地评估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刊物和有关信息资料;

    6、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协会利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公益性任务;

    3、遵守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自律守则;

    4、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利益,不履行义务,给予警告、通报、劝其退会、处分直至开除会籍。会员不服,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做出裁决。会员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动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下列事项行使职权做出决议:

    1、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通过提案和建议;

    4、审查并批准协会的本届财务报告;

    5、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6、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7、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8、决定协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会员代表大会对上述事项做出决定时,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协会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罢免权属会员代表大会,每届理事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人会提交工作报告;

    4、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撤销,领导内设机构的工作,决定或批准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6、审议章程修改方案;

    7、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做出前条所列决议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会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经理事会审议增补调整,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长(正副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议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l、贯彻理事会的决定;

    2、审查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草案;

    4、审议增补或更换理事人选。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每届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职责:

    1、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2、对办会负有领导责任;

    3、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组织专家开展土地市场和土地价格评估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组织编制土地评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评估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等技术文件;(2)组织专家对土地评估纠纷案件的复核评估鉴定工作;(3)负责全省土地估价师注册、评估机构注册、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全省土地估价师的继续教育工作;(5)负责会员之问、会员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l、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

    3、出席理事会;

    4、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分配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根据《关于陕西省社会团体经费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建立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l、会费;

    2、组织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等业务培训活动的收人;

    3、有偿服务的收入;

    4、捐赠及赞助;

    5、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支出:

    1、协会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J{{及专职人员聘用费用;

    2、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

    3、组织调研及各种会议活动的费用;

    4、接待或交流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时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并按规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的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2、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终止决定后的财产清算,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汁。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3、在协会终止活动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有关规定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或其他补充说明,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本章程经2003年5月15 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